产品种类 |
包含产品列举 |
---|---|
成品油 |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
指定区域
表 1 成员油产品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请在已获资质处划勾 |
检验周期 |
单价(元) |
---|---|---|---|---|---|
车用汽油 |
研究法辛烷值、馏程、硫醇和其他硫化物、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甲醇含量、硫含量、水溶性酸及碱、密度(20℃)、铜片腐蚀(50℃,3h)。 |
GB 17930-2016 |
RCMA |
五个工作日 |
2800/批次 |
车用柴油 |
硫含量、酸度、多环芳烃、总污染物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数、铜片腐蚀(50℃,3h)、馏程、密度(20℃)、脂肪酸甲酯含量。 |
GB 19147-2016 |
RCMA |
五个工作日 |
2800/批次 |
|
a 当一个检测项目可以用多个检测方法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则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
|
|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在生产企业和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具体数量见如下表。
序号 |
明示标准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
1 |
车用汽油 |
4L |
2L |
2 |
车用柴油 |
4L |
2L |
注:样品需密封包装。 |
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抽样,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时应当一并抽取产品的配件、使用说明、保修卡等。
被抽查样品应贴封条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样品由抽样人负责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被抽查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对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接到金华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通知书后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依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选择复检样品。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金华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初检、复检结果及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方案编制单位:上海华测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