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香精成分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被列入限用物质列表

2022-02-11 10:34:32 1198

2022年2月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欧盟委员会(EU)2022/135号修订案,将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列入(EC) No 1223/2009的限制使用成分附录( Annex III)中,明确其使用限制与要求。

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INCI名称Methyl-N-methylanthranilate(M-N-MA),CAS号为:85-91-6,是一种香精成分,广泛使用于精制香水、香波、肥皂和其他洗漱用品等多种化妆品中。此前该成分未被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收录监管。

 

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香精成分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被列入限用物质列表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对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安全性进行了以下评估:

2011年12月发布SCCS/1455/11号意见,该意见中得出结论: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在淋洗类产品中的安全浓度为0.2%,并进一步指出:由于其具有光毒性,无法排除0.1%浓度用于防晒、日光护理或施于部位暴露在光线下的驻留类产品(包括香水)时的安全风险。此外,SCCS认为由于该成分易于发生亚硝基化反应,不能与亚硝基化剂一起使用,且亚硝胺含量不能超过50μg /kg。

2012年3月发布SCCS/1458/11号意见,该意见结论中补充声明: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中的亚硝胺含量不能超过50μg /kg,并且不能存放于含有亚硝酸盐的容器中。

2020年10月发布SCCS/1616/20号意见,该意见得出结论: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不能用于防晒产品和施用部位是暴露在自然或人工UV光下的产品,在其他驻留类化妆品中的安全浓度为0.1%,淋洗类化妆品中的安全浓度为0.2%。

根据SCCS的意见与科学建议,欧盟委员会决定禁止超出SCCS评估的安全限制与范围的条件下使用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将其收录在 (EC) No 1223/2009附录III第323条款中,自2022年2月21日起生效,具体限制使用条件如下表。自2022年8月21日起,不符合本限制规定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自2022年11月21日起,不符合本限制规定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香精成分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被列入限用物质列表

 

(EU) 2022/135号修订案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2R0135&qid=1590567893201&from=EN 

 

SCCS/1616/20号意见 原文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42.pdf 

 

SCCS/1458/11号意见 原文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090.pdf 

 

SCCS/1455/11 号意见 原文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0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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